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科技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科技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湛江金科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湛江政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