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事项编号 | ZJ004314 |
| 许可内容 |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 |
| 许可依据 |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粤科高字〔2005〕101号)和广东省科技厅每年发布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知。 |
| 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推荐上报。 |
| 许可条件 |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和经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3)年销售收入1500万(开发型500万)以上,自主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含技术性收入)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4)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且上年度的销售利税率不低于10%; (5)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5%(开发型8%)以上; (6)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以上; (7)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开发型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8)有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人员和机构,已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9)有完整的企业章程和严格、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有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10)企业的注册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 |
| 申请材料 |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档,包括: (1)《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相关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
| 申请表格 |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dstc.gov.cn/wsbg/xzzx.html )。 |
|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科技局 |
| 许可决定机关 | 科技局 |
|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 (1)企业在每年3月、7月和11月申报认定(具体时间按广东省科技厅通知为准); (2)湛江市科技局受理、审核,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后,作出具体审核意见推荐上报广东省科技厅; (3)广东省科技厅组织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牌匾。 |
| 许可时限 | 企业申报后三个月内。 |
|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书及证书,两年复核一次。 |
| 许可的法律效力 | 企业在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按国家和广东省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可按照《火炬计划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在与火炬计划有关的下列各种场合使用国家火炬计划标志,建筑物、展览会、会议室、旗帜、胸章、领带、音像制品、出版物、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以及与火炬计划有关的印刷物,如信笺、信封、档案袋、文件、报刊、名片等。 |
| 审批收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广东省科技厅对经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复审的条件和程序与申请认定相同。经考核,合格企业换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限期一年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内可享受优惠政策;整改期满仍未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