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事项编号 | ZJ004317 |
| 许可内容 |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
| 许可依据 |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计字[1998]126号) |
| 许可数量及方式 | 各地市每年不超过5家,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上报。 |
| 许可条件 | (1)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3%,并不少于1000万,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2)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在全省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30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0%; (3)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技界、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
| 申请材料 |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档,包括: (1)《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 (2)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 (3)相关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
| 申请表格 |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dstc.gov.cn/wsbg/xzzx.html )。 |
|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科技局 |
| 许可决定机关 | 科技局 |
|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 (1)申请单位填写《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由湛江市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和经贸局,分别报送广东省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贸委。 (2)广东省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贸委在收到《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研究,初步确定拟同意组建项目。 (3)广东省科技厅通知拟同意组建工程中心的申请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省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贸委。 (4)广东省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贸委组织专家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5)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广东省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贸委联合发文批复,授予“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获批准的项目列入当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 (6)广东省科技厅与获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等签订《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7)依托单位向当地计划部门申办工程中心基本建设计划。 |
| 许可时限 | 企业申报后一年内。 |
|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同意组建批文。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由省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贸委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挂牌。两年复核一次。 |
| 许可的法律效力 | 工程中心名称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得用于工商登记。 |
| 审批收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省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贸委每两年一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联合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贸委联合发文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