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用减缓出证事项

审批事项编号ZJ004324
许可内容专利费用减缓出证
许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9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七条
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办
许可条件1、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专利,可以依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规定,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出证:(1)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和在我市工作(学习)的非本市居民;
2、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且该单位缴纳专利费用确实有困难的;
4、提供的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1、《费用减缓请求书》;
2、属于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资格证明和联系人身份证明、本单位经济困难情况说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3、属于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经常居所证明、工作证件;所在单位或管理机构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
申请表格《费用减缓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提供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许可决定机关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申请——窗口收件(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后补齐)——窗口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出具《请求减缓专利费用证明》
许可时限即办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请求减缓专利费用证明,单项专利申请有效
许可的法律效力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9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审批收费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备注
表格下载费用减缓请求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