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事项编号 | ZJ004324 |
| 许可内容 | 专利费用减缓出证 |
| 许可依据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9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七条 |
| 许可数量及方式 |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办 |
| 许可条件 | 1、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专利,可以依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规定,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出证:(1)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和在我市工作(学习)的非本市居民; 2、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且该单位缴纳专利费用确实有困难的; 4、提供的材料齐全。 |
| 申请材料 | 1、《费用减缓请求书》; 2、属于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资格证明和联系人身份证明、本单位经济困难情况说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3、属于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经常居所证明、工作证件;所在单位或管理机构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 |
| 申请表格 | 《费用减缓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提供 |
|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
| 许可决定机关 | 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
|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 申请——窗口收件(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后补齐)——窗口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出具《请求减缓专利费用证明》 |
| 许可时限 | 即办 |
|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请求减缓专利费用证明,单项专利申请有效 |
| 许可的法律效力 | 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9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
| 审批收费 | 不收费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备注 | |
| 表格下载 | 费用减缓请求书.doc |